原标题:【我为群众办实事】“一周一案三问” 普法微课堂(四十二)苹果袋质量不达标,果农损失谁负责?
【一案】
2020年3月11日,原告通过弥某自被告处购买苹果袋10件30000个,用于自家苹果园苹果套袋。2020年9月份,到了苹果撕袋时,原告发现所使用的被告苹果外袋存在风化、破损的情况,并与被告联系进地查看,被告查看后承认部分苹果袋存在问题,但否认造成全部苹果损失,双方就赔偿和果袋款沟通无法达成一致。法院查明,原告2020年所产苹果售卖单价为2.3元/斤,共计17250元。苹果外袋的作用主要为防晒、防虫,尤其对苹果着色影响较大,着色均匀商品率高,市场价格较高。法院通过走访部分果农群众,当地2020年70#以上苹果价款为3元/左右,苹果所使用的外袋在质量达标情况下撕袋时是完好的。
【裁判】
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3000元;
【三问】
1.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?
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,被告提出抗辩,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无买卖合同,认为购买其苹果袋的是弥某,而非原告,但从庭审调查的事实,在购买被告苹果袋时被告出具的出库单,虽然名为“弥某”,但能够确定弥某是受原告委托在被告处为其购买苹果袋,故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。
2.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根据法律规定,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,对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苹果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,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证人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,能够确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苹果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,应就该苹果袋的质量缺陷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3.本案涉及的法条有哪些?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,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